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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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夏河县位于甘肃省南部。是甘肃南行旅游线进入甘南州的第一站。夏河多深谷高山,自古为“将兵略地”,因藏传佛教文化独特,风情浓郁而有“小西藏”之称。现有人口13万,面积8037.7平方公里。县城海拔2800米,年降水量516毫米。总人口8万人(2004年)。境内有优质天然草原千万亩,牧养各类牲畜百万头(只),是甘肃省重点畜牧业县之一,盛产有“高原之舟”称谓的牦牛、甘加羊、蕨麻猪等优良品种;森林覆盖率达12.7%。在浩瀚的林海和无垠的大草原上,生息着豹、水獭、香獐、雪鸡等珍禽异兽和麝香、牛黄、冬虫夏草等名贵药材;蕴藏着品位较高的金、银、铜、铁和大理石等几十种矿藏;大夏河、洮河及其支流十余条纵贯全境,1991年被国务院列为“全国第二批农村初级电气化试点县”。旅游资源更是得天独厚,一个以拉卜楞寺为龙头,以甘加、桑科草原为两翼,具有民族特色的行、住、食、游、购、娱乐齐全的旅游业正悄然兴起。拉卜楞寺金碧辉煌,八角城展显历史沧桑,白石崖溶洞、达尔宗湖、森林峡谷风光神奇,民族风情绚丽多彩,令人留恋忘返。